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引导和规范济南市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济南市制造业中试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制造业中试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引导和规范济南市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依据《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布局建设制造业中试平台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4〕3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制造业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和高水平建设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5〕456 号),《山东省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方案》(鲁工信发〔2024〕12号),《济南市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实施方案》(济政办发〔2024〕12号)等文件,参照国家、省制造业中试平台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济南市制造业中试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制造业中试平台”)的认定、评价和管理。中试平台,是指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主体,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处在试制阶段的新产品转化到生产过程提供中试服务的新型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市级制造业中试平台的认定组织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市级制造业中试平台的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市级制造业中试平台认定
第四条 认定济南市制造业中试平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济南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支持领域。
(二)中试平台依托企业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中试平台功能相匹配的技术研发能力、中试服务设施及业绩,且在细分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的企业。
(三)拥有核心服务能力。
1.原则上具备独立场地,中试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2.拥有承担中试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检验检测、试验验证等设备,原则上设备原值在500万元以上;
3.原则上至少拥有1条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场景应用、工艺改进、样品试制、产品示范、检验检测、试验验证等的中试线,或至少已开展中试项目 5 项,其中至少成功实现2项成果的样品化、产品化。
(四)拥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试平台专业人才队伍结构合理,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和规程。原则上至少拥有5名以上从事技术、管理和一线中试熟化的专业化人才队伍,能够完成中试验证的总体方案设计、工艺设计、中试熟化等工作。
(五)具有对外服务意愿。具有自主中试熟化能力并愿意发挥中试平台作用,能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开放共享中试服务,对外发布中试服务清单。
(六)具有健全、高效的管理运营体系。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有合理的场地、设备等租赁收费标准、明晰的对外服务程序、完善的收益分配制度等。
(七)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目标,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八)鼓励产学研用协同共建。支持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共同申报。联合共建单位应在中试服务、技术研发、设备共享等方面形成优势互补。
(九)申报时,牵头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应为非失信单位或人员。
(十)对已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制造业中试平台,向济南市工信局报备后,自动认定为市级制造业中试平台。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济南市工信局向区县(功能区)工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企业向归属区县(功能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功能区)工信部门依据本办法择优向济南市工信局推荐。
(二)评审。济南市工信局组织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
(三)认定。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工信局发文认定。认定成功后列入“泉试成”制造业中试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序列。
第三章 考核与服务
第六条 对已认定的中试平台采取“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考核管理机制。中试平台认定后,应按要求报送年度运行报告。市工信局对平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按照要求及程序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并纳入省级中试平台申报推荐范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发文撤销平台资格。
第八条 引导中试平台建立中试服务清单,通过网站、公众号等多渠道面向社会发布,建立完善的中试供需对接机制。对中试平台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做法,通过网络传播、现场推介等多种渠道进行推广宣传。
第九条 已认定的中试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失泄密等事故的。
中试平台存在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结合其违法情节轻重、整改意愿及危害后果,实施差异化梯度处理:
1.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2.情节一般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其牵头企业1个申报周期的中试平台申报资格;
3.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撤销其中试平台资格,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牵头企业提出的中试平台申报申请。
对违规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追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