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汇编—资质荣誉篇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3-01-25

资质荣誉政策


一、“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1.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各地给予奖励20-300万元不等。(具体以各地奖补政策为准)

2.2021-2025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分三批重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并通过支持部分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强化服务水平,带动1万家左右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支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

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各地给予奖励10-100万元不等(具体以各地奖补政策为准)。

2.择优评选推荐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支持参加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申报工作。对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实施风险补偿。(以山东省为例)

三、创新型中小企业

1.已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下一步拟申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须先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以山东省为例)

2.对于通过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各地政府给予相关配套支持。(具体可参照当地政策)

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各地对通过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同的补助资金。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等配套政策。

4.通过认定的企业,各地给予10-100万不等的资金补贴。(具体可参照当地政策)

五、科技型中小业

1.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调整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和组织管理方式,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给予直接支持;

2.鼓励各级地方政府设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的专项资金。

3.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4.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六、省级瞪羚企业

初次被认定为省级瞪羚的企业,按相关政策实施扶持激励。享受省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筹)、政府性融资担保、应急转贷等政策性融资项目,申请政府股权融资、瞪羚快贷、瞪羚信用贷等多种优惠政策支持。(以山东省为例)

七、省级独角兽企业

初次被认定为省级独角兽的企业,按相关政策实施扶持激励。享受省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筹)、政府性融资担保、应急转贷等政策性融资项目,申请政府股权融资、瞪羚快贷、瞪羚信用贷等多种优惠政策支持。(以山东为例)

六、制造业单项冠军

1.制造业单项冠军包括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两类。

2.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单项冠军。对单项冠军培育遴选重点领域企业和产品,尤其是重点领域补短板的,优先予以推荐。

3.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可获得50-300万元资金奖补,获得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可获得20-100万元资金奖补。(具体可参照当地政策)

九、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到2025年,总结提升10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单项冠军企业申报省级有关技术创新项目、重大专项、节能减排等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质量标杆的,予以优先支持。(以山东省为例)

十、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在产业技术创新方面,对示范企业予以指导和支持。

2.通过认定的企业,各地给予不同程度的资金奖补。(具体可参照当地政策)

十一、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1.推荐在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突出成果的企业申报;申报企业须拥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包括企业技术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以山东省为例)

2.通过认定的企业,各地给予不同程度的资金奖补。(具体可参照当地政策)

十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

1.遴选一批绿色设计基础好、创新设计能力强、绿色产品制造水平高、品牌和市场影响力大的绿色设计示范企业。重点支持电子电器、纺织、机械装备、汽车及配件、轻工等行业企业。

2.通过认定的企业,各地给予不同程度的资金奖补。(具体可参照当地政策)

十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以山东省为例)

十四、全国质量标杆企业

支持开展全国质量标杆遴选活动,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培育和创建全国质量标杆的指导。

项目和资金支持应优先向质量诚信好的企业倾斜。

十五、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1.面向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遴选在智能制造供需两端具有突出示范作用和复制推广价值的标杆企业。(以山东省为例)

2.通过认定的企业,各地给予不同程度的资金奖补。(具体可参照当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