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等法律法规,我国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使各创新主体更好地依法充分享受到各类科技优惠政策,相关单位到属地技术合同登记点做好各类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做到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应登尽登。
一、 适用合同种类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简称“五技合同”),适用于国内的技术合同,也适用于涉外的技术合同。 二、合同认定登记申请主体 国内技术合同由技术交易卖方(乙方)提出登记申请。 涉外引进合同由技术交易买方(甲方)提出登记申请。 由申请主体在合同有效期内到所在辖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 三、合同认定登记的必要性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兑现各级各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备注:目前科技部火炬中心正在修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点击可浏览征求意见稿) 四、合同认定登记重点核查内容 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对其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对何种技术合同做出结论,进行分类登记。 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审批奖酬金。 五、合同认定登记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登记后免征增值税;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第五条 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技术转移吸纳方补助。中小微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鼓励备案的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对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300万元以上,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为山东省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依据省科技厅考核结果,考核优秀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第九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补助。省科技厅认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10亿元(含)以上,按照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0.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卖方属地一次性登记制度(若与境外、国外签订的技术合同,由买方代办登记),采用网上登记(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http://210.76.97.54/)和纸质资料审查相结合方式。流程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