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问必须办理研发费加计扣除才能申报高企吗?研发加计扣除补助属于征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加计扣除是50%,还是75%?
优惠政策是否享受是企业自身的权利,是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不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之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项能够降低企业税负、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享受。
请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判断取得的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再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研发部新入职的员工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吗?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规定,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研究开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归集范围是企业科技人员的相关费用,而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因此,企业应依据上述标准判断新入职员工相关费用是否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三、研发费用在归集时当年归集在研发支出-资本化科目当中,当年研发费用总额算这部分的研发费吗?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计算在内,但在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时不可以计算在内。
四、其他费用归集口径有差异,应该按哪个判断?
企业在申请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中“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规定的“其他费用”归集范围进行归集;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范围进行归集。
五、对于个人系统申报职工人数与汇算清缴基本信息中的人数不一致属于正常现象吗?
由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纳税人填报的“从业人数”为全年季度平均值,且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因此,有可能出现个人所得税申报时职工人数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从业人数数据不完全一致的情况。
六、汇算清缴中的加计扣除明细必须要跟高企中的研发费用明细对应起来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并不一致。因此,二者可能存在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企业应视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进行归集。
七、企业总收入在高新企业中不包括投资收益吗?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规定,在计算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时,企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九项收入总和减去第七条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因此投资收益无论盈亏都应当计算在内。
八、之前一直有消息说研发费需要三表一致,请问有无这个事情,如果确有其事,哪三个表须保持一致?财务账内设置的研发费明细账中的研发费总额、A104000表中的研发费、高企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研发费,这三个数据是否需要保持一致?我公司有委外研发,在记账和汇算清缴时都是按照100%计入,但是高企是按照80%计入,所以造成不一致。研发费可以作为一级科目,但是作为一级科目之后,在期间费用表中的研发费中是0。研发费中资本化了的部分也不体现在A104000表中,同时在加计扣除表中也未填写资本化的数据,这样是不是属于归集不规范呢?如果在账内归集研发费的时候,把职工教育经费计入了人员人工中,做高企研发费审计的时候不计入,造成账内研发费和专项研发费总额有差距,可以吗?
目前,山东省税务局没有“三表合一”的要求。
根据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时应当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如果发生了费用化支出,期间费用表的研发费应该有数据。
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应当在形成无形资产时进行加计摊销,不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
建议企业按会计科目核算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方便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
九、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资格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明细科目的设置有什么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进行会计处理,税务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无额外要求。建议为便于收入占比计算,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一般性收入加以区分。
十、如果企业申报高企三个连续年度中,第一个年度为企业开办年度,是否涉及到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情况?
能否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与是否为开办年度没有关联,只要能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实行查账征收,就应该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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