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省级“股权联动”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省级“股权联动”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需求和地方发展紧密结合,进一步发挥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凝聚各方力量,开展股权联动支持地方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股权联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权联动”是指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联合财政科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资金,相关市、县(区)资金及社会化募集资金,通过组建项目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聚焦地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产业化关键节点,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具有高成长性、带动性的全省标志性产业链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推动产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突破,促进产业链整体提升的科技股权投资模式。
第三条 申报企业须为山东省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创新积分制”或“科融信”增信评价通过的企业,拥有产业化潜力、亟待转化的科技成果,具有清晰的股权结构,规范的管理章程,高素质和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项目来源包括本地研发孵化培育的科技创新项目,以及研发在外地、孵化培育及产业化在本地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通过组建项目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实施投资,采用“参股不控股”模式,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25%,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可根据项目进展采取分期分批投资方式,并鼓励与“拨投结合”等政策衔接,统筹提供科技金融配套支持。
第五条 省级财政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市、县(区)相关主体配套资金;省级投资管理机构自有资金(不低于省级财政出资额);社会化募资。
第六条 项目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亿元;市、县(区)相关主体出资(含股权穿透认定出资)不低于省级财政出资的2倍,社会化募资原则上不低于省级财政出资的2倍,鼓励项目企业和团队参与出资。项目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由省级投资管理机构与其他出资人根据项目特点协商确定,鼓励“股权联动”发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作用,对同一项目国有资本支持可达10年。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预算编制及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立项、签约等工作,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工作,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组织项目验收;审批投资管理机构提出的投资方案、投后管理重大事项。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在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内,协同配置“股权联动”项目资金预算,经决策机构审定后,按程序批复下达资金;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辖区内“股权联动”项目的征集、初审和推荐工作,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助省科技厅开展过程管理、监督评价和项目验收等工作;视项目进展和实际情况,适时提出项目调整建议。
第十条 投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尽调、价值评估、投资管理、风险防控、股权退出等工作,按照投资项目企业章程及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实施股权管理,跟踪项目进展,参与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按程序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科技股权项目投资决策报告和科技股权项目管理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企业按照项目合同书、投资协议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严格执行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财政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配合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监督评价、项目验收等工作,及时报告重大成果或重大事项,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建立常态化项目征集和评审机制,定期发布“股权联动”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面向全省公开征集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编制《山东省科技股权“股权联动”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申报材料提交至企业注册地县(区)科技局;县(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至设区市科技局;设区市科技局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行文推荐至省科技厅。省属投资机构、山东科技大市场可通过驻地设区市科技局推荐项目。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重点包括项目技术先进性、创新性与成熟度;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及市场前景;企业研发能力、管理及研发团队和财务状况;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支撑省级战略的能力。根据竞争择优原则,结合评审意见,形成初选项目名单,纳入省级科技“股权联动”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实行动态滚动管理,入库项目有效期一般为3年。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将公示无异议的“股权联动”初选项目名单,推荐给投资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管理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对推荐名单中的项目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和投资价值评估。在尽职调查基础上,投资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就投资条款进行市场化谈判。根据尽调和谈判结果,形成《投资建议书》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投资管理机构提交的《投资建议书》进行审定,按程序确定股权直投项目名单及具体的投资计划方案,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项目计划文件,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八条 省级投资管理机构与市、县(区)相关出资主体、社会化募资主体签订合伙协议,组建项目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以项目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与被投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股权比例、资金用途、股东权利及退出方式等。
第十九条 省级投资管理机构与市、县(区)相关出资主体、社会化募资主体向项目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可采取分期分批方式出资;完成实缴出资后按投资协议将资金划入被投企业账户,可采取分期分批方式投资,并督促企业在30日内完成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完成投资后,由项目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依据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参与被投资企业重大决策,提供赋能支持。建立健全投后管理体系,定期跟踪项目进展、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时,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 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或触发协议约定的提前退出条款时,启动退出程序。主要通过股权转让、回购、产权交易所交易等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退出。在企业清算解散时按法定程序退出。由省级投资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企业状况和协议约定,制定具体退出方案,报省科技厅批准后实施,退出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投资本金,投资管理机构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同意后,按照股权投资计划要求滚动使用;获得的投资收益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投资完成不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提前退出。
第五章 风险管理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投资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应切实强化内部控制,优化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积极配合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组织对投资管理机构、项目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对出现因先行先试、主动作为等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因国家政策重大变动以及不可预测的市场波动等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因战争、地震、洪水、疾病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投资损失等其他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投资失败、损失的,在投资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备案相关事项,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在绩效评价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五条 项目撤销、变更、终止。
(一)若出现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其他重大变化情况,项目企业应及时向设区市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项目方可继续实施。
(二)若出现以下情形导致项目无法完成,项目企业应主动向设区市科技局申请撤销项目,进行损失核销,核销后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1.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2. 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被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实施失去意义;
3. 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因公出国(境)、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推进,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
4. 项目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无法继续实施项目;
5. 其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三)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省科技厅可强制终止项目,向项目企业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并依据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置,项目企业应返还已拨付的全部财政性资金:
1. 财政性资金拨付6个月后,项目仍未实质性开展;
2. 经核实,项目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但未及时上报,或因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3. 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仍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4. 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
5. 其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投资协议期满,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的,投资管理机构和企业协商确定延期方案,最长可延长至10年。
第二十七条 保障支持措施。
(一)鼓励社会化资金参与。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推动社会资本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鼓励社会化资金出资参与“股权联动”项目,助力科技企业成长。
(二)服务企业快速发展。投资管理机构应协助项目企业规范法人治理和内部管理、对接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政策及产业资源、丰富拓展融资渠道,并以优惠条件提供自身运营的各类专业服务。
(三)丰富股权退出渠道。充分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拓宽财政股权退出渠道。探索通过股权置换、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创新股权项目退出路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评估修订。《关于试点开展股权联动支持地方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方案》(鲁科字〔2024〕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