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4-09-11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转化过程中,不仅涉及转化的路径选择以及具体实施,还涉及不同利益主体及其法律关系等,当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何防范这些法律风险,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01 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风险

在转化标的产权权属、转化相关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1.转化标的产权权属风险。科技成果的产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是依法定程序授权,如专利;二是依法自动获权,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对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成果供给方来说,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应享有完全的处置权,没有权利瑕疵、权属争议,否则会直接影响到后续一系列转化行为的效力问题。科研人员取得的科技成果并非必然属于职务发明,需要满足职务发明的法定要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848 号一案判决书中,还提到“在职务发明权属争议的确定中,应当在保护单位利益与发明人利益之间取得合乎立法本意的平衡,既不使单位失去其投入生产要素资源所期待获得的智力成果,也避免使发明人处于弱势而使单位仅仅基于劳动关系坐收‘意外之喜’,从而导致打击发明人的发明热情、从根本上抑制自主创新的不利后果”。

对于科技成果需求方来说,除了权属风险,还存在通过支付对价受让的科技成果无法享有完整权利以及排他性权利的风险。如果受让的科技成果在第三人处有独占使用权,即便受让了也无法进行使用;如果受让的科技成果是专利以外的技术,一旦被认定进入公有领域或者无法认定为商业秘密,即便受让了也无法排他使用。这两种情况都会对需求方的收益权造成严重的影响。

2.合同及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端是高校、科研院所,另一端是各类企业,双方之间通过民事合同建立法律关系,在相关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科技成果定价。科技成果转化往往涉及国有资产的交易处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虽然国务院《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 号)提到,通过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但勤勉尽责义务仍然有很大的主观解释空间,挂牌拍卖以及公示不足以完全排除定价的法律风险。

(2)商业秘密泄露。科技成果转化在前期技术交底、商业洽商,后期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会涉及技术保密。对于还没有披露的技术信息、非专利技术,一旦公开,就失去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虽然,权利方可以追究泄密方的法律责任,但是技术信息公开,进入公共领域,无法排除第三人使用,这种损失往往难以弥补。

(3)改进技术成果归属。在科技成果实施过程中,也往往会发生科技成果的革新与改良,产生新的技术。对于改进技术,《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如果各方没有就改进技术权属进行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各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此时会导致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

(4)科研人员的奖励与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未约定的,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5 条确定。即便如此,因未就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奖励、报酬制度,也未事先与科技人员对此进行约定从而导致发生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奖励、报酬金额的计算认定等,给各方都带来了不确定性。

02 科技成果转化法律风险防范

1.科技成果权属风险防范。确定的科技成果权属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第一步,直接决定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效力。

科技成果供给方应确保有权转化,避免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就科技成果权属发生争议。单位一方可以与科研人员约定明确本职工作范畴,对于特定项目研发,可以一事一议签订合同,在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对职务发明的权属进行约定划分,明确权属。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前,也可以通过签署协议,对拟转化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化方式及未来的收益方式进行约定。

科技成果需求方在科技成果转化前可以做好权属调查工作。对于科技成果是专利的,可以要求提供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年费缴纳凭证等,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有效性。还可以查询专利登记簿副本,查明专利权质押、保全、实施许可、无效宣告、强制许可等法律状态。如果是共有的科技成果,可要求由共有人出具同意的书面意见;如果是职务科技成果,选择转让方式转化的,可要求提供科技成果完成人放弃同等条件优先受让权利的声明。

2.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处理好合同风险对推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主体应合法。技术供给方应当是合法拥有技术,有权对外转让,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主体。科研小组不能直接作为合同一方签订合同,科研小组负责人也不能直接签署合同代替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盖章行为;未经授权认可的,需事后进行追认。

(2)合同权利义务及风险责任应明确具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技术合同名称与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直接影响到合同性质,从而影响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承担等。

(3)国有资产处分管理,需合法合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不论是科技成果权利转移收益还是从科技成果转化效益中提取奖励,都易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国有资产的处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加强合规监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4)签订保密协议与采取保密措施。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对接触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人员,均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制定并执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在纸质的涉密文件封面标识、对于电子版涉密文件以水印方式标识、保存涉密信息的载体加密、保存涉密信息载体的场所隔离、接触涉密信息权限等。

(5)科研人员奖励与报酬事先约定。就科研人员的奖励与报酬,尽量采取事先约定的方式,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约定、专项约定等方式,明确奖励与报酬的计算标准、发放条件等,避免发生巨额经济纠纷。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技术、商业、法律等各专业人员的共同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综合、复杂的,涉及各种法律领域及诸多法律问题。本文仅对其中常见法律问题以及法律风险进行解析,以期为科技成果转化中各主体全方位把控风险提供参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发展。

来源:国科火炬企业孵化器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