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咨询中心有限公司-科技查新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4-03-07

查新须知

科技查新是一项十分严谨的、以文献检索和情报调研相结合的科技情报研究工作。为保证科技查新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维护查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委托单位在委托查新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查新委托人(简称委托人)即查新项目的负责人或项目的主要成员,或者是熟悉项目技术内容、能解释项目技术要点的人。

2.委托人填写的《科技查新委托单》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是查新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档案留存本机构。客户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如因用户提供相关资料不当,造成检索失误,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3.查新委托项目的内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若更改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性能指标或增加创新点,则按新项目重新计费,委托时间从修改之日起计算。

4.查新实行有偿服务,查新委托人在签订《科技查新委托单》后,需一次性交付全部费用;若委托人提出取消查新,支付的费用概不退还。

5.查新工作日自查新机构确认受理并完成付款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开始计算。一年以前的报告不予补查,须重做查新。

6.出具查新报告时间一般为国内、国内外查新分别在5、10个工作日,如需加急请在办理查新委托时说明。

7.查新报告一般只提供一份正本,用户需要多份时,请在委托时说明,并付工本费每份100元。

8.科技查新报告一经出具,委托人不得要求查新受理人员随意更改。

二、查新委托人具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查新委托人有权拒付查新合同以外的费用。

(2)查新委托人有权向查新机构推荐查新咨询专家,或提出不宜作为查新咨询专家的个人名单或者作为专家来源的组织,以供查新机构在选择查新咨询专家时参考,但不得影响查新机构选择查新咨询专家的自主权。

(3)对查新机构不负责任、敷衍了事、丢失科学技术资料、泄露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等行为,查新委托人有权向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反映。因查新工作站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查新委托人有权依法索取赔偿。

2.义务

(1)查新委托人应当据实、完整地向查新机构提供下列查新所必需的资料:

①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资料;

②技术性能指标数据;

③查新机构认为查新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查新委托人应当尽可能提供下列查新所需要的资料:

①参考检索词,包括中英文对照的查新关键词(含规范词、同义词、缩写词、相关词)、分类号、专利号、化学物质登记号等。关键词应当从查新项目所在专业的文献常用词中选择;

②国内外同类科学技术和相关科学技术的背景材料;

③参考文献,列出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文献(含著者、题目、刊名、年、卷、期、页),以供查新员在检索时参考。

(3)查新委托人所提交的资料应当为公开信息,且真实可靠、用词准确,能够满足完成查新事务的需要。

另:法律责任:查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若有虚假内容,应承担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3号楼7楼

电话:18765868728

邮箱:476153221@qq.com

联系人:李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