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每年取得了大量的科技成果,但真正能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影响或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比较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政策法规没有衔接配套好
一是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管理、税收征管、人才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方面政策法规没有衔接配套好。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以后,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了调整,但还没有完全到位,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科技成果转化。例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进行可行性论证、资产评估、在财务会计报告上充分披露、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资产统计与信息报告等。一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带来的一系列工作,足以让人心生退意。再如,科技成果完成人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的奖酬收入,是按照“工资、薪金、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奖励和报酬收入很高且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话,则适用较高的税率,实际到手的收入就大打折扣,影响了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人员的积极性。又如,某大学有十几项科技成果实现了转化,只有一项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去申请奖酬,原因就在于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太高。在企业注册登记方面,《公司法》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也还没有完全做到衔接配套,导致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给予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将股权奖励登记在科技人员的名下,仍存在一定的障碍。
二、立项之前对相关知识产权的战略分析与布局管理不够充分
二是应用性科技项目在立项之前对相关知识产权的战略分析与布局管理不够充分,甚至没有人做,导致出现大量的重复研究,取得的科技成果质量不高,转化价值较小。加之在科技项目的经费预算中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预算不足,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分析评议不充分,对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没有应对之策,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去化解,导致科技成果因可能侵权而无法转化。对于投资大的应用类科技项目,不仅在立项前须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在研发过程中也要及时进行知识产权的跟踪和预警工作,以便根据预警情况调整研发路线或方案。
三、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不足、投入结构不尽合理
三是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不足、投入结构不尽合理。政府资金投入不足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首要因素。尽管在应用性科技项目立项中,项目管理部门要求项目申请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匹配,在项目申请时会承诺予以匹配,但实际上往往没有足额匹配,甚至不予匹配,或者匹配资金不到位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项目的研发投入不足,影响科技成果的质量。同时,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商业银行信贷、创业风险投资等作用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严重不足。另外,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力度小,惠及面窄,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体现得不够充分。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
四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小试、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和工程化开发平台比较缺乏,即使有,其能力也不强,专业化、市场化服务机构和人才缺乏等问题明显。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上述问题都逐步好转,科技成果转化环境不断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不断健全,成果转化成效也日益显著。
来源:山东国际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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