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哪些好处?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3-04-10

一、直接的经济效益

1、《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1〕48号),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属于集成电路、氢能领域且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中小微企业范围:上年度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2、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14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30万元补助;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每家补助10万元。各区县奖励标准不一。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5%降低为15%的税收优惠。比如企业年度利润2000万元,年可实现免税200万元。

4、《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45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受补助企业为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当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7、《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 2019〕5号):高新技术企业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二、国家政策支持

1、高新技术企业在征用土地时,可享受当地政府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优惠政策(低于同等地价5%-25%优惠)。

2、享受优先贷款政策;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单,增加招、投标力度。

3、利用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先权,争取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4、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享有项目引进与合作的优先权,优先获得各级政府政策及资金支持。

三、企业品牌价值

1、有利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门槛,为企业在竞争中提供资质资源,对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和凝聚具有深远意义。

2、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家级荣誉资质,对企业市场营销、招投标工程、提升企业形象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增强公司美誉度。

3、有利于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新三板上市过程中加分,高企资质将大大提高企业估值,拓宽融资途径。

4、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创新性更能吸引高端人才,增强企业人才储备,协助企业攻关技术难题及获得相关科技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