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山东省委编办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税务局6 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要求,壮大新型研发机构体量,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力量,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支持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新型研发机构是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作为科技体制机制创新的载体,登记设立为事业单位法人,有利于政府资金引导与政策扶持,有利于吸引高端科技人才和稳定壮大研发队伍,有利于引领科技创新。现有登记管理制度对此类机构登记界定模糊,缺乏明确的标准,有必要制定专门办法,明确登记的条件和流程,强化服务和规范,促进全省新型研发机构有序健康发展。
二、《办法》把握的主要原则
《办法》制定主要把握四个原则:一是立足创新新型研发机构体制机制,明确此类机构不定机构规格、不核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二是立足依法依规标准要求,从严审核把关,将科技部门严格审核论证作为法人登记的前置程序,依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确定是否进行法人登记。三是立足服务新型研发机构健康运行,明确监管义务和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到位。四是立足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秩序,五年评估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确保出口通畅。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6 章30 条,分为三部分。第一章总则为第一部分,主要明确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第二章至第五章为第二部分,主要明确党的领导、准入条件、登记程序、退出机制、联合监管等,规定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并由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发生解散、评估审核未通过、登记依法被撤销等情形的应及时退出,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优化监管服务。第六章附则为第三部分,主要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和解释权。
(一)关于适用范围。根据科技部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界定,这类机构举办主体、举办形式多元化。《办法》所指主要是这类机构中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且以政府为主导,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社会服务、人才培养等活动的研发机构。通过依法赋予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强化政府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企业、其他组织等举办的营利性研发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准入标准。为确保登记质量,《办法》明确: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可持续性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预期贡献等充分论证,符合党委政府创新发展战略部署和总体布局,并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力求从源头上把好入口关,对符合标准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做到应登尽登。
(三)关于退出机制。为畅通退出渠道,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特点,《办法》明确了退出的4 种情形。同时对接科技主管部门现有管理制度,建立评估机制,将法人证书有效期设为5 年,期满评估,做到“优胜劣汰”,保障政府投入落地见效。
(四)关于联合监管。新型研发机构性质认定、法人登记、资产管理、履职运行、效益评估、税费优惠等涉及到机构编制、科技、财政、审计、国资、税务等多个部门,为规范新型研发机构运行,《办法》明确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到位。
四、《办法》实施的具体要求
山东省委编办将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好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标准条件,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地落实落细,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动能。
(一)严把公益属性。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准确理解把握社会公益属性的深刻内涵,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把是否具有公益属性作为新型研发机构设立登记的关键条件,紧扣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突出社会公益性质,严格非营利规则,确保登记工作质量。
(二)严格审核程序。准确把握、严格执行新型研发机构设立登记程序,切实把符合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具有国有资产性质,社会公益属性明确的新型研发机构纳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赋予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为其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三)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新型研发机构监管,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科技、财政、审计、国资、税务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施联合监管,加快实现标准互通、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督促举办单位落实监督主体责任,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准入及运行管理。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健全制度执行机制,严格遵循登记和管理相关规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规则,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效能。
(四)畅通退出渠道。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切实畅通新型研发机构退出渠道,对那些偏离公益属性,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评估审核未通过的机构及时启动注销程序,退出事业单位法人序列,切实维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